当公司决定进行搬迁时,如有职员由于不愿到新的办公地点出勤而选择辞职,他们将有权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赔偿。
这种情况下,企业搬迁实际上相当于改变了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导致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友好磋商对此类重大内容做出有效调整,那么按照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在确定最终补偿金额时,则需要根据该名员工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来计算,即每满一年的服务期,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