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当事人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
同时,还需要提供劳动者身份证的复印以及用人单位的企业信息资料;
另外,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性证据,例如劳动合同、职工薪资的银行流水账单、上班时间的考勤记录等也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的凭证。
2、若涉及到劳动保障方面的争议,则当事人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要求启动仲裁程序。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收到申诉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接受该申请做出决定。
如果决定予以受理,那么就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且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
而对于那些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诉,仲裁委员会也会以书面形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