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相关人员无法提供所在单位所开具的离职证明,然而却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他们与原先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正式解除或终止,此时他们仍然有资格申请新的职位。
作为雇佣方,我们应当秉持法律原则,为每一位应聘者提供正式且合法的离职证明。
同时,我们也鼓励您寻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因为未能及时获得离职证明而导致了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您有权向原雇主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