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三年或以上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畴内,试用期设定为半年乃合乎法律规定。
然而,若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则不可设立试用期;
若大于三个月但未满一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若是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试用期最长也只能设置为两个月;
而对于三年以上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期限即不能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