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已签署用人协议的情况下,建立了劳务关系,因此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条件。
关于劳务关系中的工作人员受伤所应获得的赔偿问题,其相关法规表述如下:
在自然人之间产生劳务关系的过程中,若任何一方由于劳务活动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则应由实际接受劳务服务的那一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接受劳务方已经履行了侵权责任之后,如果发现提供劳务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说,如果因为劳务活动自身遭受伤害,那么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在当事人提供劳务的这段时间内,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方的权益受损,那么提供劳务方既可以选择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接受劳务方给予相应补偿之后,他们还可以选择要求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也就是向其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