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能力鉴定这件事情,需要在专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成。
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步骤需要注意:
首先,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负伤,在经过专业治疗后,如果身体状况趋于稳定且某些方面存在残疾或影响到工作能力,那么就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其次,这里所提到的「劳动能力」包括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部分的级别鉴定;
接下来,对于劳动能力鉴定这项任务,应由用人单位、受伤的劳动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向所在地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要提供相关的工伤认定结果以及员工受伤期间的医疗数据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最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从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那天开始算起,在60天以内,尽可能快地给出鉴定结论,如果实在必要,还可以将做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延长30天。
同时,鉴定出来的结论要及时书面通知涉及的企业和个人。
如果有任何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示不满,他们有权在收到这一结论的第15天上诉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做一次鉴定申请。
此外,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布之日起的一年之后,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属单位或者负责处理此事的机构察觉到伤势发生变化,他们也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