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因疏忽或过错而解聘劳动者,则无需向其提供赔偿金。
此类解聘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招聘条件;
第二种,劳动者严重违反了雇主的公司规定,然而该规定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雇主以这个理由解聘劳动者则仍属于非法解聘,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劳动者在履行职责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雇主带来重大损失;
第四种,劳动者同时与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在雇主提出后,仍拒绝纠正此行为;
第五种,劳动者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趁他人处于困境之际,使雇主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第六种,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