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企业未能与员工
续签新的协议,则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企业选择维持、甚至提高先前所
签订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来进行新一轮的签约活动,而员工却明确表示无法接受或自愿拒绝签署,那么,此种情况下,企业无需承担任何
经济补偿职责。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的详细规定如下:
原劳动合同中的
劳动者,在现所在企业中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