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并不必然需要通过解约手续来进行仲裁。
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出现如下所列的相关争议,依然有资格提出仲裁申请:
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方面产生的纠纷矛盾;
涉及到薪酬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纷争;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