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伤者认为工伤鉴定结果不够准确,即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进行维权;
反之,若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存有异议,无论是雇主亦或是劳动者都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将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间,则最长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