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解合同赔偿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是由于违反合同行为所导致的损失,那么赔偿金额应该包含在合同执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的经济利益,但是赔偿金额不应超出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或理应知晓的由于违反合同可能引发的潜在损失;
其次,受害方可提出由于签订合同、筹备合同履行以及修复原貌等环节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赔偿依据。
根据2021年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在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开始履行的部分将被终止履行;
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当事人可选择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有权向对方索取赔偿损失。
若合同是因为违约行为而解除的,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此外,在主合同解除之后,担保人仍然需要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