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其知晓其内部商业机密或者对于公司营运影响重大的员工签署协议,定制在劳动合同停止或解除之后的某个时间段内,不得在同行业或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职务,亦不得自行生产与原有雇主具有竞争性质的类似产品或经营相应业务。若员工违反该规范性协议,即被视为违反了与雇主之间的上述约定,从事了与原有雇主存在竞争性的职业活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