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从业单位有权在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协议(亦称“劳动合同”)中设定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信息的条款。然而,竞争禁止条款仅适用于雇主的高层管理人员、尖端技术人才以及其他肩负有保密职责的员工群体。关于此类规定的具体范围、执行地域以及有效期限都将由公司与受聘者共同商定,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在双方解除或终止雇佣合同时,那些此前曾受竞业禁止条款约束的员工可以选择前往与原先所在单位生产或经营相同产品、开展相似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或者选择自主创业开展类似的活动。对于这类行为的竞业禁止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