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规定情形下,向遭受工伤事故的员工提供的一次性的医疗保障费用。
在具体情况下,当工伤职工受到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时,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与雇主解散或者结束劳务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将为该工伤职工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作补偿。
若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七至十级,那么在他们决定结束或者解除劳务合同的时候,工伤保险基金也会为其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作为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