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签署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就合同期限进行友好协商,依据实际需求共同商榷出最适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
在双方的共同授权下,可以选择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的劳动合同。
一旦劳动合同正式签署,便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决定继续合作,无论选择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均不得再次设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