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关系的确立,我们可以列举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第一种是提供货币性收入的付款凭证或者相应的资金流动纪录(例如员工工资分配名单)以及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的也可作为确凿的证据;
其次,雇主向员工分发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许可证书”等起到证实身份之功能的相关证件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再次,员工在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时所填写的“个人档案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程序中的各类记录也是有力的佐证者;
再有就是考勤记录和其他同职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人证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