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个人薪酬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并须依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若要明确某笔资金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个人收入,则需以结婚登记日期作为判断依据。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上述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