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工人在入场工作后仅半月便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但遭到拒绝时,工人可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天后即可正式解除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合同。
且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际向工人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等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