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首要步骤是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正式的仲裁请求;
接下来,仲裁庭会对该申请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如果该申请符合所有必要的法律要件及程序要求,仲裁庭将会予以正式受理;
反之,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存在任何形式的不当或不足之处,仲裁庭将有权作出不予受理的最终决定。
一旦仲裁庭已作出受理的决定,便会安排相关各方参与到仲裁庭审程序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论以及提供证据对质证明;
仲裁庭经过深入细致的审理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以此了结相关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