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劳资双方共同商定并
解除劳动关系:
当用人单位以及
劳动者皆在达成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之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之际,即视为正式解除时间生效。
2.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而随时
解除劳动合同:
此处所称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意指用人单位通过
书面形式将
解除合同的通知告知劳动者时,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时间衡量标准。
3.用人单位单方面事先告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情形的
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我们可以依据下列两种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
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