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纠纷,当事人有权在为期一年的法律时效内,通过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以寻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确立。
仲裁庭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当日时间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进行裁决,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时限的,则应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启动仲裁程序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果认定符合受理所需的法定条件,则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正式通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