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当员工满足《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或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时,雇佣方应在尊重劳动者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依法向其发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且按照义务协助该员工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关于解除通知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必须明确只针对特定且唯一的接收人;
其次,要详述将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因素;
再次,明确援引法律依据以及遵循的程序;
此外,还需要在通知中注明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同时明确表述金钱福利方面的支付方式;
最后,清晰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以及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务安排。
另外,专门说明对于竞业禁止等特殊条款是否将予以启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