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法定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通过书面方式提前至少30天告知用人单位从而结束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同样地,在属于试用期的阶段中,倘若劳动者希望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只需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请求即可。
即便是所在单位的领导人没有对这部分请求进行签字批准,那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通知时间期限到期后,当事人便可合法地脱离原工作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准时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相应的手续行为,当事人有权发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等司法途径,追究责任单位并要求他们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