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已超出了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限,无法被确认构成工伤,然而,如果您手持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您所受的伤害系因职业因素所导致,那么法院同样会接受并处理此类案件。
并不存在由于判定时效过期,雇主便无需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说法。
以下是两种可能的途径来寻求救济:
1.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进行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受害人也可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寻求救济。
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而遭受损害的从业人员而言,除了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之外,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他们仍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他们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不过,在适用法律方面,可能需要将《工伤保险条例》替换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在此情况下,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仍然可以得到赔偿,只是在伤残等级认定上可能会有所差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