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替代。
假如遭遇工伤事故伤害的员工已经为自己购买了商业性的人身保险产品,并且当这位员工出现伤残或者不幸身故时同样满足了这类商业性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领取保险金的前提条件,那么,这位员工的法定收益人将依法享有向该商业性人身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权利,而不受是否已经从工伤保险机构那里获得了相应给付的直接影响。
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在本质属性上存在着明显差异,尽管二者可以进行有机的结合以互补不足,然而却无法互相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