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接受合同约束的劳动者而言,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以下相关程序需得到妥善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及实践要求,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正式解约通知书。
若按照业界惯例,劳动者在未出现异常状况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意向。
2、展开全面而细致的工作及业务事项的交接。
3、整理并清理涉及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保相关财务状况的清晰和明确。
二、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的策略:
1、发掘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之行为,并适时地向用人单位宣布行使自身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法权益。
2、积极寻求与用人单位进行深度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
3、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决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