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特殊情况或是紧急工作安排等情况下,倘若员企方面对此做出了
加班的决定,那么员工则享有合法的权利来明确表达其拒绝参与此安排的意愿。
企业在实施加班行为前,应当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与
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倘若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加班,那么企业并没有权利强制要求他们完成这项任务。
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在员工未经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安排加班行为,并且对于加班时长也应该有所限制,同时,企业在安排加班之后,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加班工资。
然而,若出现以下两种较为特殊的情形之一,即由客观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突发状况威胁到劳动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或者是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进而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及时修复时,企业可通过组织员工加班,以应对这些复杂的挑战。
在此过程中,企业无需遵守上述所提到的规范条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