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离任之后,原所在企业将会停止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义务,同时原雇主也会前往社保机构进行相应的人员减少手续的办理,从而使得职工的社会保险自动进入暂停状态;
假如员工选择迁居异地,那么需要把其所投保的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迁移至新的定居地点,此时,员工只需要前往原先所属缴费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一份“缴费证明”并携带到新设住址的新工作岗位即可,而其他相关事宜仍将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在员工迁往本地的新单位时,只需向这个新单位提供个体的社保编号即可,新单位便有权利和责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保手续(倘若不清楚自身的社保编号或者不想向原单位查询,仅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即可获取);
如果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后未找到合适工作,但仍然希望参与缴纳社会保险的话,可以选择亲自前往当地社保机构进行个人参保申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