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而言,所在企业无权拒绝与其签订续约协议。
首先,如果该职工在疾病治疗期间恰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可相应地延长直至其医疗期圆满结束时为止。
二来,当劳动合同在期限即将到来时,除非是公司有能力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续签,并且劳动者持反对意见不愿在此基础上继续合作,否则其他状况一旦出现,如果公司未能成功续签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