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之中,
退休方为
劳动者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经由
从业人员自动提出而终止,无需承担相应的
经济补偿责任。
针对这一特殊状况,也即当劳动者自然步入老年并办理了
退休手续时,也是无须向其发放任何经济补偿的。
然而,当合法的法定
退休年龄来临之际,劳动者有权选择提前结束其雇佣协议,而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与雇主间的
劳动关系将会以法律规定程序为基础进行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已经顺利地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享受到了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他/她将不再需承担发放经济补偿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