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员工因疾病而不适宜于继续工作,作为雇主的企业不得藉此将该员工解聘,唯一可行的途径是依照法律规定以员工能力不足为由进行辞退,此时企业需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预先30天书面告知
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
月工资的方式来解除双方的
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若劳动者因疾病或非
工伤原因而导致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以后仍然无法恢复到原有的健康状态,则无法再胜任之前的本职工作,同样也不可能再次接受公司对其岗位的重新安排和调配;
其次,如果员工无法完全适应或达到现行的工作要求,即使通过了相应的培训课程或是工作岗位的调动,依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话;
第三,双方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因素已经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使得现有的劳动
合同条款已经无法实际执行,当用人单位与其雇员共同商讨后,还是无法就修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