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私人企业面临破产但又未能按时支付员工薪资时,员工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迫使雇主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立即支付拖欠的薪资。
在完成破产程序之前,需要首先依次清偿破产费用及其他共同利益相关的债务,之后的所有剩余财产将被用于.依照法定顺序,优先偿还工人所欠的工资,以及包括医疗、伤残补助、抚恤方面所需支付的费用。
同时,还需偿还欠职工个人账户中应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支付职工的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