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参与者符合国家所设定的法定
退休年龄规范并且已经依照法律程序完成了个人
退休手续之后,他们将有机会自主决定如何以月度为单位领取职业年金。
具体来说,他们可以选择通过一次性的方式来购买商业
养老保险产品,在遵守保险条款的前提下,享受相关的待遇权利以及
继承权限。
另一种选择则是以在
退休时候应归属的计算月份数作为基础,制定职业年金的每月待遇标准,直至费用被全部发放完毕。
在此过程中,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结余部分同样将享有继承权益。
一旦最终确定领取方式之后,则不应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选择前往海外(境外)定居的参加者而言,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内部的资金也可以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通过一次性的方式全额支付给他们本人。
最后,如果在参加者在任职期间不幸离世,他们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将可以得到公平的
继承。《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
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