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选择终止该项劳动合同,则应对雇员进行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偿付;
反之,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继签事宜,劳方有意而雇主无意的状况下,此时需要由雇主来支付劳方的经济补偿金。
基于此种情况之外的违法情形,例如单位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等条件,于是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应当向受影响的员工发放经济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的商业或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劳动合同在其终止时效方面有着特殊设定。
具体而言,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除非劳动者本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续约,否则在用人单位决定终止该份劳动合同时,便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