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劳动合同时,若在试用期间选择离职并事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便不算是违约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时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要能于提前三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便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同样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许可:首先,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劳动环境或条件的;其次,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且遵循法定标准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薪资待遇的;再者,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用人单位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的常规意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利益的;最后,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整体效力被否定亦或是失效的。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以及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是用人单位超越了职权范围,强行命令员工从事危险的作业,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话,那么劳动者就可以立即解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知会该用人单位。即便在先前的协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过服务期限,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的承诺,因此用人单位无权请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赔偿损失或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