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雇员有义务遵从所在单位(企业)所做的工作分配。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签署了有明确指定工作岗位的协议,此时,用人单位如果希望对此协议进行调整,那么他们需要征得该员工的同意才能执行。如果没有得到该员工的许可,该机构不能擅自对其岗位做出变动。若因为员工拒绝接受这种调配被解雇的话,该单位应该将该员工回到原来的岗位或者对这位员工支付违反
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时,需要考虑到员工的意愿,因为这关系到改变就业合同的核心条款。在没有员工同意之前,任何一方都无法单方面地修改此项条款。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求来进行岗位调整,并且这种调整合理、尊重价值,同时不带有
侮辱性或者
处罚成分,以及不会降低薪资待遇,并且同原有
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保持着紧密联系,那么这样的岗位调整便算是合理有效的。而对于员工来说,他们应当遵守雇用方的这种调整。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是因为想让某个员工离职而进行的岗位调整,那么这个员工完全可以拒绝这份新的工作任务。相反,如果雇主以员工没有按照新规划安置自己的位置为理由来终止他们的就业合同,那么这就是不合法的解约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