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颁布并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明确的内容,考虑到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应依据劳动者在雇用方(即雇主)所服务的时间长度为衡量标准,因此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即雇佣方)任职满了一年的时间,那么他将有资格获得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基础的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限大于六个月但是未达到一年,则需要按照一年来计算;
最后,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那么他将有权利得到半数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处提到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此外,《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指出,当雇主依照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的法则来决定是否与其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他们必须承担向后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义务。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和雇主达成自愿协议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