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降低员工薪资而导致其
被迫离职的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申请获得补偿。
在此类情形中,由于薪资调整使得
劳动者无法维持原先的生活水平,进而被迫辞去工作的雇员,具有资格申请获得
经济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出现诸如“未能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薪酬,或是未能依法为员工缴付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甚至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任何一种情况时,劳动者都可以考虑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合同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
经济补偿。
具体到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是依据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实际服务的年限来定,每增加一年的服务期限,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额度作为补偿。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过去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时间内,未服务满一年,那么将按照该年计算
支付经济补偿。
若是不足六个月的服务期,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