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未能签订劳作合同的情况,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劳动者并不符合其所设定的录用条件,那么在进行辞退操作时,该劳动者将无权请求辞退补偿款。
然而,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获得双倍工资赔偿作为相应的补偿。
其次,关于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则为根据劳动者在所在企业或组织中服务的时间来计算,每增加一年即需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实际工作不足六个月者,也需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劳动权益的案件都能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所接受。
仅限于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同时,还包括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这些才能归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范畴之内。
此外,当发生劳动争端时,当当事人协议不愿进行协商、协商无法达成,或是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则可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同样,在当事人愿意但协商失败之后,或是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亦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除了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之外,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