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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算辞退吗

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事件频繁发生,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者和雇主均可选择通过协商进行妥善解决;
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法律机构提出劳动仲裁请求予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辞退”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称谓,而当劳动者主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正被用人单位处于被辞退状态。
反之,当用人单位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时,这才被定义为辞退。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协商结果以及具体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若劳动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现有工作任务,经过适当的培训或调岗后依然未能达到要求的标准,此时用人单位也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按照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中的工作年限以及实际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经济补偿金不应超过12个月的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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