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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哎呀妈呀,老铁们,你们知道吗?雇佣关系和我们常说的“打工”可不一样哦,它不算劳动关系的一种呢!而且啊,在这方面劳动法也无能为力,帮不上忙啦。
如果你真的遇到雇佣纠纷了,那就得按照民法典之类的法律来解决喽。
说到这儿,咱们再来聊聊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到底有啥区别呢?首先第一点嘛,劳动关系呢,只能发生在企业、个体户这些各种组织里,还有国家机关等等各种单位以及它们下面的那些小公司、小部门都算在内。
而雇佣关系的话,只要是两个人互相商量好就能达成,无论是谁雇佣谁啦。
然后就是,劳动关系的两方分别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而且一旦劳动关系成立之后,劳动者在那儿就是个员工,负责干活儿给老板看;
而用人单位就变成了招工的一把好手,他们在工作中处于领导者的角色,领导着劳动者。
但雇佣关系就不同啦,无论是谁都是平等的,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哟。
那么大家关心的不同之处在哪儿呢?那就是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咯。
一旦遇到劳动纠纷,先别急,当事人应该先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
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除了法律另外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还能到法院继续上诉。
但是劳动仲裁这个环节可是提起诉讼的必备步骤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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