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选择离职而非失业,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不被允许的。
而如果劳动者在失业前所供职的公司以及其个人均已按律履行了足够时长的失业保险缴纳义务,并且在此期间非由个人意愿导致的失业,且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失业登记手续并积极寻求新的工作机会,这样的话便具备了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长的衡量标准:
1.若劳动者在失业之前所在的企业及其个人按照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了一年但未满五年的情况下,则其最长能够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时间是十二个月;
2.若劳动者在失业之前所在的企业及其个人按照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了五年但未满十年,则其最长能够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时间是十八个月;
3.若劳动者在失业之前所在的企业及其个人按照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超过了十年,则其最长能够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时间是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