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所谓法定节假日实际上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休息日,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然而,鉴于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实际需求以及同工会及员工间的良好沟通,经磋商一致后,用人单位有权利对法定节假日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特定的工作需求。
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应对自行决定加班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额外福利(即所谓的加班工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不得不在法定节假日内安排劳动者工作时,所付出之报酬不得低于其平常薪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
倘若用人单位在这两种情况下来回横跳,既安排了劳动者参与法定节假日工作却未支付应付加班工资,那么劳动者完全有权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的形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劳工权益的保障同样是用人单位应承担之责任,因此在需要员工投入更多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合法地支付加班工资,如若不然,势必会引发众多劳动者的不满和投诉,进而更长远来看,甚至面临着来自相关行政机构的严厉惩处。《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