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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倘若劳动力受疾病或因公负伤影响,在准许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无法继续进行原先的本职工作,同时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其它工作也无法胜任时,用人单位须提前较长时间(至少三十天),采用书面方式通知该员工个人,或者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额外再给予其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过,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依然有责任支付给该员工作出经济方面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是根据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决定,每满一年就应该支付其一个月薪资的补偿金,以此类推。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也必须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计算。而对于服务期短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其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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