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常不会提供经济补偿。然而,在以下11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使得该合同无效,导致劳动者解除该无效的合同;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从而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从而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额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予劳动者。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况,按照一年计算。对于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情况,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