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可以随意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孕期内
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三十日
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经济性
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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