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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单位之间属于何种用工性质

实习生与单位之间属于何种用工性质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2024-03-05 16:29:10 已帮助21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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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单位之间属于何种用工性质
1、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学校组织安排实习的,一般是按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处理双方建立的关系。
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3、试用期实习期的区别: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当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三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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