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
合同履行地为
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
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