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企业与混同用工
(一)
劳动法上关联企业的认定
关联企业是指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所控制或拥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的关系不同于母公司与
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它们在
公司法上属于独立
法人,相互间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盈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仅从外观上难以判断。通常从两方面判定
(二)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
由于关联方式的不同,关联企业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关联企业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事实上的关联企业是通过
控股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则是以
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管理公司混同用工或交叉的责任承担
混同用工并不必然适用
连带责任,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关联公司对
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则系基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量;
二则系比照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风险提示: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的案件的类型:
(
1)“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
2)上下级公司之间的混同用工。
(
3)以“项目合作”为名的混同用工。
(
4)关联公司之间轮流交替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