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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先予执行正在劳动仲裁的争议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裁决、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先予执行为很多弱势的劳动者解了燃眉之急。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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